廠商工友各負其責
今年4月,小顧的父母將廣東省某電器公司、陳某、劉某等訴至柳江縣法院,以小顧生命權遭侵犯為由索取賠償。
柳江縣法院審理認為,從案件的證據看,導致小顧煤氣中毒死亡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涉案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客廳,且沒有安裝排氣管將廢氣排出室外,系安裝不符合規定,二是使用不當,使用與燃氣器具不相符的氣源,把液化石油氣用于天然氣燃氣熱水器上,且使用時不開窗、不開排氣扇,室內空氣不暢通。
在責任的認定方面,廣東省某電器公司未按規定設立或者委托設立符合行業要求的售后服務站點,又沒有為自己生產的燃氣熱水器配備排氣管,其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其提供銷售的燃氣熱水器應視為缺陷產品,且其不能舉證證明具備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故對小顧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燃氣熱水器的安裝由生產者或銷售者負責。銷售商劉某的銷售收據上雖注明有“請安裝在浴室外通風好的地方”,但劉某應負責安裝。而劉在出售燃氣熱水器時沒建議陳某一并購買排氣管,未盡到相應的提示義務;明知燃氣熱水器沒有配備排氣管,還將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客廳;涉案燃氣熱水器明明標明使用天然氣,而使用的卻是液化石油氣。這說明劉某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陳某未經房東許可,讓銷售者雇請的人將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客廳處;明知燃氣熱水器未安裝排氣管,廢氣無法及時排出室外,仍然接受其安裝并進行使用;該燃氣熱水器明明標明應使用天然氣,而陳某本人使用的卻是液化石油氣;對于小顧使用該熱水器未盡到提醒注意事項的義務。陳某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小顧系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使用燃氣熱水器時未認真閱讀有關產品說明書,未咨詢工友陳某使用事項,使用時有違安全常識,在房屋通風條件差的情況下仍使用沒有排煙管道的熱水器,對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也有一定過錯。
因此,法院認為,對于賠償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共同承擔50%,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陳某和小顧本人亦承擔50%的責任,平均分攤。
zui終,10月18日,柳江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廣東省某電器公司、劉某賠償小顧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24萬余元,陳某賠償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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